核心提示:2.3 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表决权 《公司法》第 216 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2.3 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表决权 《公司法》第 216 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或虽然出资或者股份不足 50%, 但依照其实际出资对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有绝对影响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对 表决权的规定,对于中小股东来讲,其表决权对于股东大会来说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有些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会有任何的实际权利可言,完全取决于控股股 东的支配之下。大股东虽占股比例多出资规模大,但其有没有足够能力以及严谨 的科学性去对股东大会产生绝对支配性的表决决议结果这是有待分析的,一旦大 股东毫无依据随意行使表决权,那对公司来时有时或许是灾难性的后果,且大股 东若是有意欺压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根本无力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