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二次变迁:条理法源性的否认与德国民法学
如果说借由民法典的编纂,日本完成了规范上的建构,那么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日本民法学的任务便是完成体系上的建构。问题在于,应该构建何种民法学体系。对此,应首先理解明治民法自身的任务。此时,民法典论争变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点。但需注意的是,民法典只是法典编纂事业的一环,而法典编纂只是新政府构建中的“近代国家”的一环。因此,比起法典论争自身,或者比起民法学家的论著,应首先关注利用西方法学赋予明治国家以合法性的穗积八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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