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价制度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在英美契约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判例的不断增加,对价这一制度也是在不断完善的。原模原样地照搬照抄,中国实际运用后可
对价制度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在英美契约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判例的不断增加,对价这一制度也是在不断完善的。原模原样地照搬照抄,中国实际运用后可以会产生更多的问题,更何况美国对价与英国对价也是存在差异的。因此中国法律在进行“对价”本土化时,修改、删减了一些内容。例如,对价要求法律上充足而价值上不一定与诺言相称。甲答应以1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丙,但后来丙反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的对价,因此对自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丙的主张并不成立,这便与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称。这条其实很容易导致一方受到极大损失,因此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其制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果诺言的生效是以某种随机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法院就有理由认为,受诺人的履行价值尽管相对于诺言的价值悬殊,但也可以成为充分的对价,这与美国法注重保护守诺人的权利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