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
CPTPP协定明确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维持或设立的任何国有企业在向其他缔约方在本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给予非歧视性待遇,具体表现为:第一,每一缔约方都应保证其任何国有企业在购买或销售货物(服务)时,除了履行不与非歧视待遇要求向相抵触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外,依照商业考虑行事。商业考虑指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及其他购买或销售的条款和条件,或相关行业或产业的私营企业在商业决策中通常考虑的其他因素。第二,每一缔约方都应当保证其任何国有企业在购买或销售货物(服务)时,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其他缔约方在本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以非歧视待遇,即需要同时满足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