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规范层面
部分预重整规范文件中明确规定该程序仅适用于“大企业”①,直接将具有发展前景和拯救可能的中小企业排除在程序适用之外,导致这部分中小企业只能选择庭外重组或正式司法重整实现企业再生,但庭外重组具有不可避免的私人谈判的钳制问题[2],正式司法重整又由于其繁琐的程序构造带来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然而,中小企业的再生机会转瞬即逝,直接排除预重整程序对其的适用不利于优质企业实现再生。尤其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许多中小企业陷入暂时的债务危机,若能借助预重整程序快速重整再生,便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大量困境企业走向衰亡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