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密信息兼具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之共同特征
近代隐私权之概念最早由Warren和Brandeis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所提出,其将隐私权定义为“免收外界扰乱”和“保持个人独处”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2章规定“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址或通信都不应受到干扰,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人的声誉与荣誉。每个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该规定为全世界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奠定了基本标准。我国最早关于隐私的相关记载可在《论语》中觅得踪迹,“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可谓尊重他人隐私的体现。《民法典》第1032条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的内涵包含私人生活与私人秘密两方面,体现了非公开性和私密性的特征。《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未使用隐私权的概念,第28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