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单贴现的性质
由于寿险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且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加之保单贴现交易在我国尚未有实践案例,因此保单贴现的性质认定是目前理论难题之一,学者之间观点分歧较大。持合同概括转移理论的学者认为保单贴现合同实质内容为保单投资人与投保人签订概括转让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后保单投资人取得投保人身份,享有投保人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其合同义务。但该理论认为保单贴现交易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并将其视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突破,可见该理论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难以自圆其说。另有学者认为保单贴现交易的核心是受益权的变动,保单贴现实质为受益权转让,并通过变更受益人方式实现。《意见稿》中关于保单贴现定义的描述也认可了保单贴现是受益权转让这一性质。从保单贴现交易流程来看,保单贴现金以保险金折价为定价基础,保单投资人以获得未来可得保险金为投资目的,整个交易流程以未来可得保险金为核心。在保险合同中未来可得保险金请求权又称为受益权,此权利由指定受益人享有,并通过变更受益人的方式完成受益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