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接受性概念研究的三条进路
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一个裁决之所以为诉讼当事人、公众所接受,不仅需要法官卓越的法律技艺,而且需要综合运用逻辑、修辞、法律论证等方法。之所以引入“可接受性”概念进入司法过程和裁决,是因为司法的逻辑、对话结构、论证理由以及裁决结果都可以用“可接受性”的概念加以评价。由此,在理论上对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概念的研究,也往往采取这三条路径,即从逻辑学、修辞学以及法律论证等三个维度来讨论。
一、可接受性概念研究的三条进路
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一个裁决之所以为诉讼当事人、公众所接受,不仅需要法官卓越的法律技艺,而且需要综合运用逻辑、修辞、法律论证等方法。之所以引入“可接受性”概念进入司法过程和裁决,是因为司法的逻辑、对话结构、论证理由以及裁决结果都可以用“可接受性”的概念加以评价。由此,在理论上对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概念的研究,也往往采取这三条路径,即从逻辑学、修辞学以及法律论证等三个维度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