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
更新日期:2022-01-12     浏览次数:154
核心提示:(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相关立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关键程序,最先规定于2015年的《试点方案》中。

(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相关立法规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关键程序,最先规定于2015年的《试点方案》中。该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列,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路径之一,即“或磋商或诉讼”。2017年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出台了《改革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磋商后诉讼”。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内容仍然仅存在于《改革方案》之中,与之相关的内容仅有两条:第一条是“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原则。第二条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具体的操作方法。其中“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主动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体现了公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