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机制:根据斯蒂芬·克瑞斯勒(Stephen D .Krasner)的定义, 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是指“行为者在共同关注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 、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 。这些机制的确立并不要求双方在制度、价值观念等方面保持一致(很多情况下差异总是无法避免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基于国际社会无政府主义和安全困境的现实,特别是20世纪先后两次世界大战的残酷事实,为了维护世界秩序的稳定,有必要建立世界各国都要遵守的必要的国际规则和制度。这一系列的国际安排就是国际机制。例如: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其下属机构为主体的国际秩序,以海牙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法律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世界多边主义贸易体系,以G20为代表的全球治理体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