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倡导“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的背景及原因
该规则一经确立,关于通过非法证据,使用合法手段发现的线索是否应经采纳的问题成为了法学各界争议的焦点。而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法规上直接承认“毒树之果”规则,但仍然可以在其中发现关于在该规则上的立法借鉴意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这一法条可得知,我国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毒树”采用绝对排除规则,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毒树”则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定夺(由法官判断该证据对司法公正影响的严重性),为实物证据的排除留下了较大空间,因此确定其相对排除规则。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条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协调,这算是对于“毒树之果”雏形的体现,砍掉了“毒树”的种子,但是对于“毒果”的取舍却为相关立法留下了巨大的争议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