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典的规定
刑法中以“受过行政处罚”作为入罪要素的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初只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和“偷税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前罪的“公安机关处理”基于缩小犯罪圈和刑法谦抑的考量,此处的“处理”也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后罪在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后简称为《刑(七)》)的修订改为“逃税罪”,虽然有“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但是其不再作为积极的入罪要素,而是转变为逃税罪特殊免责条款排除适用的规定,因此本文并未将其纳入以“受过行政处罚”为入罪要素的罪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