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第三人的原告资格
我国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这一问题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散见于《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其中也只有零星的法条有所涉及,其他大多为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偏低,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内容更是寥寥无几。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有“家族相似性”,但是国家专门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前者却“无法可依”,这不免是一个遗憾。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我国立法相对缺位,再加上征收补偿行为的独特性,因此导致了行政诉讼中关系主体难以确定,征收行为、补偿行为不易分辨,行为的过程性、终局性区分困难,从而产生原告被告是否适格、行为是否可诉等判断的疑难点[1],进而削弱了被征收人,尤其是协议外第三人的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