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33年工厂法》——工厂视察制度的确立
肇始于18世纪末的工业革命开启了大机器生产方式为主的工厂制,但是工厂制却衍生出如环境恶劣、工人高死亡率和童工缺乏教育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应对上述问题,英国政府于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法律规定由两名观察者(visitors)(当地治安法官和牧师担任)走访和调查工厂后,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地方法庭举报工厂主的违法行为,但“举报制”收效甚微,原因在于大多数地区不是对学徒法闻所未闻,要么就是厂主本人即治安法官,同时视察员未偿无定制也是早期工厂法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从1802年至1833年,议会颁布了5个工厂法,但是议会非常狡猾,它没有批准一分钱用于强制地实施这些法令、维持必要的官员等,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