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
更新日期:2022-01-20     浏览次数:122
核心提示:(二)善意判断标准缺位在公司增资时的出资中,公司已经成立,具备受让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此时,无处分权财产的出资构成善意取得与否,关键取决于公司

(二)善意判断标准缺位

在公司增资时的出资中,公司已经成立,具备受让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此时,无处分权财产的出资构成善意取得与否,关键取决于公司是否为善意。但是,公司善意这一核心要件的判断,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重大决议时,一般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董事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在无处分权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时,其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资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判断公司为善意。[3]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商事交易一般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主体,为保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公司善意的判断标准应当要略宽于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判断标准,因此只需要二分之一的发起人或股东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