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内外绿色金融的发展
国外于二十世纪末出现了“绿色金融”的概念,但绿色金融的有关实践已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部分国家开展。1974年首家专业负责为环保项目提供优惠信贷的政策性环境商业银行在德国成立。1978年由化学废物泄露等引起环境恶化的拉弗运河事件给纽约尼亚加拉瀑布市居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但当时美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应对有害物质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因此于1980年通过了《超级基金法案》,该法案为美国处理环境威胁提供了财政支持[1]。2002年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提出了一项名为“赤道原则”的企业贷款准则,该原则首次明确的提出投融资过程中需要考虑环境标准。2015年《巴黎协定》提出,从长期来看,各国需要将全球平均温度的增幅控制在二摄氏度以内。而在2021年的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正式确立了《巴黎协定》的相关细则,其中包括了多国对可持续经济发展的承诺等。这标志着各国开始愈加重视发展中的环境因素,绿色金融的全球关注度也得到了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