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白、自首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因素存在交叉
研究现实中的司法案例发现,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等情节是同时出现的。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会牵连到自首、坦白等刑法既有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自首之间的关系了解不充分、不明确而导致量刑建议缺乏精准性的情况。
正确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以及坦白的关系,不仅需要对其定义有明确的认识,更需要准确的找出它们之间的交叉点和区分点。对其交叉点与区分点列图标进行分析,由图一: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自首与坦白之间有明确的划分。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则该行为中如实供述罪行这一要素就不会被评价为坦白;相反的,若构成坦白则因为不存在主动归案的意愿就不会被认定为自首,二者之间泾渭分明,不会造成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