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的性别评估机制
更新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141
核心提示:一、我国性别平等评估制度的现状评析评估主体不一致。虽然目前不少地方已经着手建立性别评估机制,但总体而言属于试验性质,各地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主体

一、我国性别平等评估制度现状评析

评估主体不一致。虽然目前不少地方已经着手建立性别评估机制,但总体而言属于试验性质,各地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主体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安徽、吉林、山东等地区成立了独立的咨询委员会,或是通过联席会议和成立专家组等形式进行,而湖北、海南、重庆、青海等地区则以妇联或法制办作为常设部门。不难看出,当前各地所确立的评估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差异是较大的,且整体而言级别较低,缺乏多部门联动和协调,这就容易让人怀疑法律的性别评估工作是否可以有效开展。因为低级别的评估机构在信息的获取、权能的行使以及对上级立法机构的制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难以有效开展法律的性别评估工作,履行职责。同时,由于无法有效约束立法机关,即便是在评估之后发现存在问题,立法部门是否会“择善而从”亦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