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经营亏损,未投资到位的合伙人不履行清算义务
目前产生合伙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经营亏损,合伙人投入资金都是希望获得更多的回报,一但投资失败,形成巨额亏损,就不愿意接受。特别是合伙前期,基于人情关系,合伙人之间对签订合伙协议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投入不到位、管理和财务不建全、收支不规范都不是很计较,一但产生矛盾,就造成证据不齐全,事实认定不清,司法会计鉴定难以实施。
案例:某法院委托对邱某、代某、王某、邱某合伙期间的收支、盈亏、财务残值以及损失进行鉴定。即原、被告于某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成立加工厂,合伙经营。根据合作协议、收支明细、销货清单,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支付凭证等资料,按合作协议以经双方确认的投入、收入、支出单据整理、统计。除邱某按协议出资50万元,实际投入138.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