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036条中的“合理处理”只是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侵权的抗辩事由。这种观点并未认识到“合理处理”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所具有的全局性、统摄性地位。《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建构了类似于《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所确立的“通知+合理性测试”的模式,该法案确立了合理性优于同意的核心地位,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无论数据主体是否作出明示同意,数据处理皆为合法处理。
当前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036条中的“合理处理”只是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侵权的抗辩事由。这种观点并未认识到“合理处理”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所具有的全局性、统摄性地位。《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建构了类似于《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所确立的“通知+合理性测试”的模式,该法案确立了合理性优于同意的核心地位,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无论数据主体是否作出明示同意,数据处理皆为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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