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案例带来的疑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发布其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150号案例,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角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进行界定。但是,本案中浙江高院仅审查了上诉人是否提交判决书裁定书部分错误的证据材料,认为若提交,则上诉人已经初步证明了自己是同一标的物上的抵押权人,被上诉人依据原案生效判决第一项要求参与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会直接影响上诉人债权的优先受偿并且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采取具备公示效果的方式未行使,理应失效。至此,浙江高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是适格原告。但法院的说理焦点集中在判决书、裁定书有误的部分,并未详细阐述适格理由。实务中法院很少对这一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往往是在裁判文书里写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止。理论是实践的指导,理论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条件的不明晰导致了实践中认定的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