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法益为视角的罪名体系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这是19世纪刑法学界的一大重要理论。为反对费尔巴哈的权利侵害说,比恩·鲍姆提出了法益论,经过宾丁、李斯特的完善,时至今日,法益保护原则在刑法学上的地位无可撼动,刑法的任务或者说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已经是学界通说。适用法益来表达刑法所保护的内容和犯罪所侵害的内容,比使用其他概念要理想得多。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侵害法益,罪与罪的区分首先就体现在侵害的法益的不同上。因此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分类,首先就应当考虑从法益的视角出发。
法益的分类视角聚焦于高空抛物行为所造成的不同的法益侵害进行分类,具体如下:一是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且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性质,如高空抛掷煤气罐、燃烧瓶等,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行为,这类行为完全可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抛掷行为只具有危害特定少数人身、财产安全的性质,如高空抛掷菜刀、砖头等,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高空抛物罪或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