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函受益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更新日期:2022-03-08     浏览次数:112
核心提示:(一)独立性还款保函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传统的造船合同中的还款保函是从属性的,称为银行担保,这种还款保函在造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不能发挥其应

(一)独立性还款保函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传统的造船合同中的还款保函是从属性的,称为“银行担保”,这种还款保函在造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并且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在保函受益人请求其支付保函中约定的钱款时,要求保函受益人先起诉保函申请人,只有在保函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函受益人时,担保人才承担还款保函约定的责任;担保人也享有造船合同中保函申请人对保函受益人享有的抗辩权。基于上述原因,从属性的还款保函不能有效的保护船东的利益,因此,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独立性的还款保函产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独立性的还款保函,称为“限令担保”,[1]是指担保人根据保函申请人的申请,向保函受益人开立的书面担保,保证当保函受益人请求担保人支付还款保函约定的钱款,并向担保人提交了符合还款保函约定的单证后,无条件地向保函受益人支付还款保函中约定的钱款,除非存在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