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制》中“流刑”的具体内涵
刑罚虽然为辅助手段,但对国家治理来说却必不可少。《王制》篇多次提到“刑”,如“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凡作刑罚,轻无赦。”其中涉及的具体刑罚以“五刑”居多。“五刑”可归为肉刑,是直接作用于肉体的非常残酷的刑罚,其从夏代初步确立后,经由商汤而演变为完整的奴隶制五刑体系。但《王制》篇却把尚未被列入正刑的流刑纳入其构建理想社会的几个重要惩罚制度之中,这不得不令人深思。流刑这一刑罚制度有何独特性,使其在社会运作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呢?下文将着重探讨这一刑法,从流刑的定罪、量刑以及行刑过程中了解流刑,发现其独特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流刑的重视与流刑所针对的惩罚对象与本身所具备的惩罚性息息相关。流刑与以死刑为代表的五刑均属刑罚,但它们在惩治方式上是有明显的不同。总的来说,《王制》中明确将礼乐与流刑联系在一起,是以礼乐的教化作用赋予流刑教育功能,并在华夏文明中心论的大的文化背景下,使流刑在其建构的社会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