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法性(legality)的追求显然应该在整个规范系统中去寻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公民接受教育不仅是一项宪法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同时《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如果我们将接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与之相对,国家则有提供教育的义务。反过来,如果将接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那么让公民接受国家为其所提供的教育也就成为了国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根据《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由此可见,国家作为一个概念,教育权的具体行使需要依靠国家举办的各种学校来实现。与国家这个概念相似,学校同样不是具体的自然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因此,如果我们要为教师惩戒权寻找合法性,那么首先就要证成教师是否享有教育权。对此,我们通过以上的分析是可以予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