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课后服务是集学校、家长、学生三位一体的工作,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协调好三方之间的关系,以构建和谐高效高质量的课后服务模式至关重要。当前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开展课后服务,虽然经过实地分析研究,部分家长对于此服务满意度较高,认为的确缓解了接送时间矛盾以及孩子课后教育问题,但也有许多家长的满意度不高,认为此服务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改善。课后服务在初步发展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学校家长权利责任限度问题
1.学校权责限度问题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托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的困难出发,鼓励学校充分发挥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学生课后托管责任”[1]在此之前,我国课后服务的主体包括社会营利性的教育机构、社会公益性组织、以及学校内部,现在这项责任基本上由各学校承担起来,这其中就会涉及到学校主体的权利责任限度问题,即“当为”与“能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