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来看,通过统计认罪认罚案件自试点以来(2017年-2021年)全国量刑建议的适用情况,不难发现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普遍较高。有学者认为,这足以体现量刑建议质量之高,对法院的约束力之强。[]但事实上,过高的采纳率并非是公检良性互动的体现,反而可能“凸显审判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独立作用弱化”。[]一方面,对于量刑建议被采纳的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检察院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量化为考核指标,这种考评负担无形中转化为检察院对法院的压力;同时,部分法院也将上诉率和抗诉率纳入绩效指标,使得合议庭在面对双重压力的情况下,不得不“照单全收”。甚至部分检察官为了提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与法官就个案进行提前沟通,使“控辩协商”沦为“控审协商”。[]另一方面,对于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件,主要包括因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既包括“明显不当”,也包括“一般不当”)被法院否决;量刑建议“适当”但法院却无故不采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