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控,20世纪90年代,西方政治经济学界赋予其新的内涵和解释,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为治理做出了具有权威性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个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认为治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基础是协调而不是控制,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治理”这一概念被多次提及,其中“社会治理”一词被反复强调。理论界对社会治理的定义存在活动说与过程说的论争,活动说强调将社会治理视为一种在执政党的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过程说则认为社会治理是治理权运用的一种过程,社会治理格局建立的基础不是支配,而是调和。不论是活动说还是过程说,在定义中都体现出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与治理主体的多样性。作为一种公共治理活动,要求社会各方主体都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实现社会的共同治理。由此可见,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共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均是社会共治的主体。社会治理权是国家治权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运用和体现,因此,社会治理权本质上也是一种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