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法视野:制度与价值
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受到侵权法基本原则的调整,自甘风险制度是体育运动侵权案件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美国侵权法将侵权行为分为故意侵权行为、未尽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和严格责任侵权行为,这三种侵权责任存在于当今美国的任何法域。自甘风险构成侵权的普遍的抗辩事由。上述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与抗辩事由,在体育运动中同样适用,Hackbart v. Cincinnati Bengals案联邦上诉法院裁定,竞技体育产生的行为受传统侵权法标准的约束。欧洲侵权法将自甘风险制度列入正当性抗辩的依据之一。我国台湾地区未将自甘风险独立列出,但于个案中认同其适用。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同侵权法极其基本原则在体育运动领域的适用,《民法典》施行后以立法的形式再次肯定体育运动人身损害属于侵权的范围,具体的法条中也有直接的表述,如1176条中“文体活动”,《民法典》1198条中 “体育场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因体育运动产生的侵权案件受到侵权法的调整,自甘风险制度在多数国家和地区作为普遍的抗辩事由,在我国是文体活动领域专门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