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担保物所有权的经济功能
更新日期:2022-03-15     浏览次数:147
核心提示:一、引入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背景《民法典》第416条首次引入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该制度并非本土化制度原创,而是借鉴比较法经验,吸收借鉴美国《统一

一、引入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背景

《民法典》第416条首次引入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该制度并非本土化制度原创,而是借鉴比较法经验,吸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中“PMSI”制度发展演变而来。随着现代动产担保领域的制度变革,一般动产抵押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蓬勃发展的动产融资担保交易,特殊动产抵押开始在司法实务中崭露头角。美国法院开始逐渐肯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效力,不仅能及于抵押人设定抵押时的现有物,而且也能及于抵押人嗣后取得的财产之上[]。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开始急剧膨胀,不可避免损害到同一财产上后续设定的其他担保权人的担保权益。购买价金担保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限制浮动抵押权对抵押人后续融资取得的担保财产优先效力的扩张。具体而言,购买价金担保权是指买受人为担保购入购置物的价款债权实现,在该购置物之上为出卖人或者提供购买该笔购置物借款的贷款人设定的一项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