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意只能解釋文字,實義才能解釋詞語。造意與實義之間,不是引申關係。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常把造意與實義的關係說成引申,是不妥當的。因為造意不是詞的某個獨立的義項,只是某個義項適應文字造型需要而進行的形象化處理。”[3]因此,造意反映的是字形的結構理據關係,實義反映的是與字形密切相關的、有文獻用例的、並具有概括性的獨立義項。
子:《說文》:“十一月,陽氣動,萬物滋,人以為稱。”王筠《說文句讀》:“許君以干支類聚,故以子月為正義,男子為借義。”因此,許慎的說解本末倒置。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象物滋生之形,亦象人首與手足之形也。”考察“子”的形體,的確如人首與手足之形,徐鉉引李陽冰說:“子在繈褓中。”因此,可以推斷繈褓中的幼兒就是“子”的造意。這個意思又是“子”的實義,無論男女,都稱作子,見《詩·大雅·生民》:“上帝不甯,不康禋祀,居然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