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自甘风险规则的基本原理是诚信规则的“禁止前后不一致的行为”,即受害者本人有意识地参与或创造危险情境,从而失去向加害人就所发生的危险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这条规则源于古罗马谚语“不伤害同意者”,在工伤事故多发的工业革命时代盛行,但在欧美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兴起时代已经衰落。在工业革命期间,该规则常用于与劳动有关的伤害案件,特别是在涉及高度危险劳动中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索赔中。现代的民法常将自甘风险规则看作一项抗辩事由,而抗辩事由产生的结果就是加害人被减轻甚至免除责任。如果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加害人自身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