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7年修订的最新版文物保护法中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章第五十九条规定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第一章总则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义务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愿,具有强制性,履行义务是无需奖励或补偿的。文物保护法中条文的前后矛盾势必会导致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上交者各执一词,在没有一个明晰有力的断定标准的情况下,解决方案往往是双方折衷是非的相互妥协。激烈长久的奖或不奖的争议,是法律中上交文物奖励数额标准笼统模糊甚至缺位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