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筹资方收益界定
一方面,筹资者在平台上获得运行项目、发展公司的资金,为以后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分散持股的股权结构会增加股东的监督成本[10],且控股股东有转移收益的可能性,其转移行为将损害中小股东的收益[11]。故对筹资企业而言,股权众筹成功后享有两方面的收益,一是根据持股比例享有的收益,二是作为控股股东享有的控制权私人收益。
(2)领投人收益界定
领投人在众筹融资模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般要求领投人有丰富的投资经历,如2年以上从事天使投资基金的经验;抗风险能力强等。领投人在项目投资前要调查审核,投资后,要参与到项目公司中监督项目进程。而跟投人由于资金、实力背景等原因不会参与到项目监督中去,处于一种搭便车的状态,因此作为回报,跟投人将出让一部分股权收益给领投人。所以,领头人的收益由领投人自身股权收益和跟投人出让的一部分收益两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