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合发文的第二个特质是其在党规和国法体系中的效力等级不同。党政联合发文的主体在行政层次上一般是对等的,即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中纪委和监察委联合发文,党办和国办联合发文,党中央下属部门和国务院部委联合发文,地方党委和同级政府联合发文。但是,这些主体在党内和国家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层次却不是对等的,由它们制发的文件在党规和国法体系之内的定位也是不同的。这使得党政联合发文在党规和国法体系中的定位存在错层,进而造成了审查依据的混沌。
党政联合发文的第二个特质是其在党规和国法体系中的效力等级不同。党政联合发文的主体在行政层次上一般是对等的,即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中纪委和监察委联合发文,党办和国办联合发文,党中央下属部门和国务院部委联合发文,地方党委和同级政府联合发文。但是,这些主体在党内和国家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中的层次却不是对等的,由它们制发的文件在党规和国法体系之内的定位也是不同的。这使得党政联合发文在党规和国法体系中的定位存在错层,进而造成了审查依据的混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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