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国内专门针对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多,有从法律规制、制度安排角度来研究的,如:常江,张震认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属于公共服务性质的特许经营,应该通过全国立法进行法律规制[1]。赵业虎,余凯以法律合规性出发,认为需要重点解决授权方式,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与数据开放之间关系问题[2]。袁强,石小兵对于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性质行了研究,提出了扩大《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纳入新型基础设施,探索有偿授权运营以及设计合理收费机制的建议[3]。马颜昕、谢煌凯提出了应当明晰政企合作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整体政府理念下内外责任的承担机制,促进政企合作的高效运作与可持续发展[4]。有从数据资产化方向来研究发展路径和模式的,如:邵立敏梳理了我国政务数据资产存在的困境,借鉴数字经济发展经验,进行了政务数据资产化路径和交易模式研究[5]。王翔、郑磊研究我国政府数据治理的有效途径和发展路径,提出了完善数据治理法律法规,实现对数据整体架构的改善,构建完善的数据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数据共享效率[6]。
一、相关研究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