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村委会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之中,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否有此类主体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法院如何裁决等,均需要通过司法数据证实。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发现,司法实践中部分村委会已经开始作为原告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中。尽管检索到的案件稀少但是也有案例取得了成功。例如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警柯厝村民委员会诉刘明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倾倒废料,污染环境,损害生态,该村村民委员会为维护村民集体的公共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裁决。虽然本案最后调解结案,并未形成有影响力的判决,但是如果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那么村民集体的环境公共利益就得到了维护,整个诉讼事实上已经达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1]因为法律并未明确村委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导致一些案件并未体现公益诉讼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