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魏埙、谷书堂在《南开大学学报》发表了题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一文,后来以此扩展为同名的专著,于1956年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他们在这文和书中,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做了相关解释:“所谓社会必要劳动量,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单位商品的生产上看,那是在一定期间生产该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之平均条件下的支出(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另一方面,从每一种商品总量的生产上看,那就是用在该种商品之生产的社会劳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总支出,必须与对该种商品社会所需要的量相适合。前者依以说明同种或同一部门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后者依以说明社会劳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配。” ①他们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解释就是前一方面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