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农民集体的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 依据民法基本原理,民事主体须具有独立且平等的法律人格,并依法具有独立利益和意 志。但是在上述传统意识形态及
(一)农民集体的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 依据民法基本原理,民事主体须具有独立且平等的法律人格,并依法具有独立利益和意 志。但是在上述传统意识形态及其法制观念上,集体所有却是绝对、抽象甚至模糊的,并且 在制度构建及其实际效果上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为一种国家所有甚至是权力所有,农民集体根 本不具有上述独立且平等的法律人格,对集体土地也不享有财产权意义上的支配性。从产生 历史背景以及制度功能来看,上述传统观念自始就是计划经济产物,其必然赋予政府对集体 财产的支配权,要求集体服从政府计划,因此符合现代民法学基本原理的集体概念在当时并 不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和观念基础。上述传统观念显然制约了对农民集体法律属性进行科学 阐释和法治构建,以至于学界至今对此尚未达成基本共识。阶级性、社会性是各国法治建设 及其理论研究的一般属性,只有从社会基本制度以及所处特定历史阶段出发才能摆脱上述传统意识形态及其观念的束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