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与规制:农村社会做建构公共性的效度逻辑——以山西A村非遗保护协会为例
更新日期:2022-05-30     浏览次数:145
核心提示:《农村经济》2022年 第4期|冯超郝亚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建构公共性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治理的价值所在。内在的

 《农村经济》2022年 第4期 | 冯超 郝亚光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建构公共性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治理的价值所在。内在的自主性为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提供能力支撑,外在的规制为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提供方向指引。在农村场域内,社会组织受到村两委和基层政府的双层规制,村两委是首要规制力量。自主与规制的互动形塑出村两委与社会组织之间共生型、依附型、无涉型和独立型四种关系模式,并决定了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保障和提升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需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规制作用,提升村两委成员的“公”属性,推动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
【分 类】 【经济】 > 农业经济 > 农业经济理论 > 农业企业经营与管理
【关键词】 自主 规制 农村社会组织 公共性
【出 处】 《农村经济》2022年 第4期 82-89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