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益辨析
明确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因此在对袭警条款进行规范解释之前,首先应该对袭警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辨析。
在《刑修十一》之前,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之下的条款,其侵犯的法益与妨害公务罪的法益相同,都是国家的执法权,然而,单独设立袭警罪后,其保护的法益是否与妨害公务罪一致,却存在诸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立法者将袭警罪独立成罪但仍然与妨害公务罪置于同一条文中,根据我国刑法以犯罪客体(保护法益)为依据的传统分类标准,表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即均为国家的执法权。针对此观点,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张袭警行为侵害了两种法益——国家执法权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笔者对此观点持肯定态度,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从刑法条文来看,在对袭警罪罪状的描述中,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述,通过分析词义的内涵,得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当然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的结论,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2]表明暴力袭警条文具备保护警察人身权益的功能,进一步论证了本文观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