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基础在于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合意范围,而可受理性则是仲裁庭在特定时间点就申请人在个案中提出的某项具体仲裁请求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如果仲裁庭拒绝管辖或受理案件,则投资者无法通过投资仲裁进行权利救济并获得投资保护。目前,国际仲裁实践已基本达成共识,仲裁庭有义务不受理因违反某些普遍接受的规范而受到污染的索赔,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得到仲裁程序的协助”。例如,World Duty Free v. Kenya案、Inceysa Vallisoletana v. El Salvador案、Plama v. Bulgaria案,因投资者在投资设立之初存在腐败、欺诈、洗钱等严重违法行为而被仲裁庭拒绝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