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要件之现实原因
基于实体正义之考量。小额诉讼是修正传统民事诉讼成本高、耗时长等弊端的产物,以效率为首要价值选择,其“并非着重追求实体真实之发现,而是企求诉讼程序进行特别有效率,希以最少之时间及最低之费用快速获得迅速而经济之裁判”。[]小额诉讼通过程序之简化,来换取案件之快速裁判、纠纷之迅速解决,以期缓解当下的司法资源紧缺的困境。但程序的过度简化,蕴含着致使实体上非正义的风险。“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來加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其共同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充分的程序保障。当程序简化时,程序正义则有消损之风险,进而危及实体正义之实现。小额诉讼诉讼的形骸化一直为学者所诟病,法官的独任审理、举证期限与审理的缩短、法庭调查与辩论的简化,客观上必然会导致法官审理判断能力的下降,误判、错判的机率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