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2.0时代下最具代表性的技术产物,最初的概念起源可追溯到1994年,由跨领域学者Nick Szabo提出,并进行定义——智能合约就是一套数字化形式定义的承诺。[1]但是由于早期技术条件的限制,智能合约始终只是以理论形式存在,而并未能落地实施。直到2014年以太坊白皮书发布,以太坊图灵完备的编程语言和以太坊码运行环境(以太坊虚拟机(EVM))为智能合约的落地提供了技术基础。[2]至此,智能合约才开始真正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并得到应用。在Rensel v. Central Tech, Inc案子中,[3]几位原告就以签订智能合约的方式购买了被告公司发布的原始代币,在该案中,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目前,美国部分州已经通过立法承认了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如亚利桑那州与北达科他州就采取了相同的定义,将智能合约定义为在分布式、去中心化、共享和复制的账本上运行的具有状态的事件驱动程序,但伊利诺伊州法案却将智能合约定义为:是储存了被区块链核实过电子信息的合同。可以看到的是州立法虽然都认可了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但对智能合约的定义却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