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造成侵害或者引起危险
更新日期:2022-06-30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从本案判决书的分析过程来看,法院实际上是认为只要销售者获得了对假药的实际控制,就可以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既遂。因此,虽然张某某等人只是取得了假药

从本案判决书的分析过程来看,法院实际上是认为只要销售者获得了对假药的实际控制,就可以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既遂。因此,虽然张某某等人只是取得了假药,尚未联系到买家,也没有交付假药,法院也认为其构成犯罪既遂。

但这一认定是否准确?法院将准备销售假药但尚未交付(或称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既遂,有违犯罪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原理。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造成侵害或者引起危险(威胁)。”也就是说,犯罪必须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但满足实现销售假药罪的法益侵害后果,必须以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实施完毕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尚未交付假药,假药尚未流入市场,药品的监督、管理秩序受到侵害的危险还比较轻微,更不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对此,本可能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又如何其作为犯罪既遂道的形态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