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事实与法律的混合性问题
更新日期:2022-06-30     浏览次数:118
核心提示:(三)适宜陪审员认定的事实问题明确事实清单中适宜由陪审员认定的事实问题是制度适用的前提。英国法谚有法官不负责事实部分,陪审团不负责法律部分、

(三)适宜陪审员认定的事实问题

明确事实清单中适宜由陪审员认定的事实问题是制度适用的前提。英国法谚有“法官不负责事实部分,陪审团不负责法律部分”、“陪审团是事实的裁判者”等。[]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功能主义的产物,我国应采用实用主义的区分标准。两者区分并非逻辑、理性思维,而是通过一定实用主义的标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积累而成的历史成果。[]如果经验与传统对某一问题究竟是事实或法律问题语焉不详,往往从陪审团或法官何者更适于判断此问题予以解释,此种区分是一种实务中的分配技术而非逻辑下的分析规则。[]针对事实与法律的混合性问题,本质也属于事实问题。如“强行入户”比“入户盗窃”具有更强的技术性概念,需要对法律定义进行判断。但法官对其行为的法律规则进行定义或解释后,剩下的就只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也有的学者认为实用主义并不能准确的划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即使法官作出了解释,剩下的也并非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混合性问题无法拆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这是因为,法官所解释的法律仍然存在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