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直播中隐私侵权的定义
在对网络直播隐私侵权进行定义之前,我们首先要厘清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关于隐私权,与美国学者多采用广义的隐私理论不同,中国学者大多采用狭义的隐私理论,即他人对其家庭生活、情感生活、性生活和财产状况享有的利益。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应当包含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与公共利益及群体利益无关。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其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其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民法典》首次对隐私进行了明确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关于网络隐私权,狭义的网络隐私权主要包含个人对其资料或数据的控制与支配,广义的网络隐私权则与传统隐私权无太大区别,它不仅仅包括网络空间中数据层面的隐私,也包括了传统隐私权的内涵。网络隐私侵权不仅仅是依托于网络平台对个人网络空间活动、个人信息等造成隐私侵权外,还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对私人生活安宁的非法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