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二)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概念之客观现实基础。任何一个概念和范畴总是对某一个现象的反映,脱离了现象的概念或范畴是没有意义的。行政行为是否客观存
(二)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概念之客观现实基础。任何一个概念和范畴总是对某一个现象的反映,脱离了现象的概念或范畴是没有意义的。行政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种不同性质的效力?如果这一行政法现象客观存在的话,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概念的存在和区分就是有意义的;否则,二者的存在和区分就是没有意义的。其实在不同的条件下,行政行为往往会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意义也有所差异。为便于讨论,下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对行政行为效力现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及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概念的客观现实基础予以分析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