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西方刑事司法改革的产物,主要指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违法行为人,共同参与解决由该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强调通过赔偿、恢复等有效方式来减轻或者消除由于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刑罚处罚。恢复性司法推动了传统刑罚观念的进步,是一种将回顾性和前瞻性有机结合的新司法模式。
一般情况下,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作类型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第一,违法行为人——被害人双方和解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任何阶段进行,通过双方的协商,在第三方的调解下达成一个协议,其内容包括赔偿、修复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第二,小组会议模式。这种模式是对第一种模式的扩充,将参与主体扩大到家庭和社区成员。第三,社区恢复委员会模式。这种模式是违法行为人与社区居民一起参加会议,被害人也可以参与其中,然后通过获得法庭的许可,讨论违法行为人的性质、赔偿方式,最后得出一个不具有强制性的制裁建议。第四,圆桌会议模式,这种模式会纳入更多的人参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最终达成协议。可以看出,每一种运作模式都有违法行为人和被害人参与,达成一种协议,只是侧重点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