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停工缓建索赔
当在建楼栋被甲方因开发节奏调整叫停时,若停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免责期,乙方通常会上报相应楼栋的停工缓建索赔。因不同楼栋建设进度不同,乙方在上报的停工缓建索赔诉求中主要包括现场人员窝工数量、周转材到场情况及机械布置情况等进行经济补偿,以及相应的工期顺延补偿。若存在长期停工情况,乙方通常也会诉求重新定价、材料价格倒挂补偿等。
停工缓建较延期开工事项更为复杂,甲方应对此类索赔事项时,易发生以下情况:
(1)停工缓建策划不合理,很多甲方未做到策划先行,难以做到供货节奏与楼栋进展相吻合,导致停、复工节奏紊乱,未充分调动现场资源而产生过多人工、材料、机械的停滞及浪费。
(2)未充分进行经济性评估,停工缓建发生后需对乙方的补偿与节省的资金成本不对称,或大部分调整超出合同约定的停工免责期,导致经济效益受损。
(3)未及时盘点现场情况,一方面易发生通知停工后仍多次进场施工或者复工通知后乙方资源仍未到场情况导致过程停工数据失真;另一方面未对现场的停窝工人员数量、租赁材料、机械数量等及时锁定盘点过程数据,导致后期核对时无相应依据来回扯皮。